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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能否上高速由什么决定?

2016-12-01 杨崇付 交通事故咨询

【要点】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如果高速入口处设立有合法禁摩标志的就不得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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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24:摩托车到底能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我看网上一些摩友在北方一些省市是可以上高速的,然而有的省市又是禁止的,有人说国家法律并不禁止,甚至还规定了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等具体内容,有的地方禁摩是违反上位法的,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类型,驾驶人应当按照路面交通信号(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警指挥)通行,如果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有禁摩交通标志的,驾驶人违反交通标志通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近期,网上又出现了摩托车友与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发生争执的视频,争执的内容是摩托车能否上高速公路通行,有摩友手持法律文本进行维权,管理人员则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劝阻,由此又引发人们对摩托车到底能否上高速的一翻讨论。


  支持上高速方认为国家法律并未对高速公路禁摩,摩托车驾驶人有权依法在高速上通行,反对方则认为摩托车上高速会严重危胁到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应当予以禁止。本文仅就高速禁摩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对其合理性不作评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对高速公路禁摩,说明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的,但是这个可以并不是说各地不得禁止,这是两个概念。有权管理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在特定道路上对特定车型作出禁止通行的规定(比如很多城区内道路的禁止货车通行就是这种情况)。

至于具体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出于公共秩序管理的必要性则是另一个问题,但是地方管理部门有权作出禁摩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 

有人说,浙江等地有政府规章明文规定了高速公路禁摩,确实是不能再上了,其他很多省市并无地方法规或规章明文作出禁摩的规定,所以肯定是有权通行的。

这也一种误解,摩托车在特定的高速入口处能否进入,除了要看当地的法律法规,最直接的就是看该处的交通信号,即《道交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4种交通信号,如果有禁摩信号,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就是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高速公路禁摩,如果禁摩标志设立合法,那么该地是不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 

   那么是不是设立了禁摩标志就是合法有效的呢?不一定!

  1、设立禁摩标志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就是有权设立机关的最低行政级别是当地的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中队或其他部门设立的标志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交通标志也是合法的,比如浙江就有省政府规章直接规定了高速公路禁摩,这就无需当地交管部门另行作出决策了,并且当地交管部门无权作出违反省政府规章的决策,就是说当地交警队无权撤除高速公路入口的禁摩标志牌。

  3、如果是增设的禁摩交通标志,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如何未有公告程序就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4、禁摩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如果标志本身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是不合法的交通信号。 
   如果当地既没有禁摩标志牌,也没有法律法规禁摩,就肯定能上吗?也不一定!

      如果有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允许进入的,也不得进入,否则就是违反交通警察指挥,因为交通警察的指挥也是一种法定的交通信号。

强行拒绝交通警察的指挥的,可能要承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

当然,对警察的职务行为合法性有异议,甚至认为警察的指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符合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应当按照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禁摩交通标志牌的设立有异议的,符合国家信息公开要求的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甚至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进行质询,通过人大会议或者协商会议提案的方式反映处理问题。 

【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我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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